民间借贷父子共同偿还的债务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6:15: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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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贷网讯 一笔债务,父子俩的签名,被告赖某州系被告赖某之父。2008年7月7日、7月9日、10月7日,被告赖某州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,分别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万元、1万元、1万元,并分别具立了借条,均约定按月利率2%计付借款利息。
具体该案案情如下,借款后,被告赖某州仅向原告支付了2009年7月31日前的利息,借款本金7万元及自2009年8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未偿还。2010年1月9日,被告赖某在原告提供的由被告赖某州具立的借条上注明了“此据属实,本人愿意共同承担偿还义务”字样。后两被告仍未还款付息,原告遂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,并按月利率2%支付自2009年8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。
该案经过法院的审理,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赖某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。被告赖某事后在被告赖某州所具立的借条上签署“此据属实,本人愿意共同承担偿还义务”,属于债务加入行为,应与被告赖某州共同承担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息的义务。
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,原、被告双方未对借款期限作出约定,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归还。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的月利率2%的标准支付利息,未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率,予以支持。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。